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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怎么有京东返利网 生产销售违禁减肥产品,被判刑的同时还承担巨额赔偿
发布日期:2023-02-06 10:16 点击次数:102
原标题:生产销售违禁减肥产品,被判刑的同时还承担巨额赔偿
食品药品领域与公众健康与利益密切相关,不容半点马虎。意图通过生产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要求的不合格食品、药品来牟利,必将会遭到严厉的惩罚。
案情介绍:
刘二和小婷是朋友,他们发现很多人都有减肥的需求,便萌生了生产减肥药发财的想法。2018年10月前后,二人购买了胶囊、粉末包装设备,并购买了西布曲明、淀粉、荷叶提取物、胶囊壳等原料,在租赁的车库里生产含西布曲明的胶囊、果蔬酵素粉等减肥产品,一部分以散装形式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另一部分以盒装 “果瘦胶囊”形式对外销售。2019年3月底,刘二外出培训,其父刘大参与并负责果蔬酵素粉的生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二、小婷、张某等人处扣押了涉案物品。经检验,扣押的果蔬酵素粉、黑色小盒药丸、静之玉(塑形纤维素)、瘦玖玖老中医纯中药瘦身胶囊等各种产品中均检出盐酸西布曲明成分。案发后,刘二、刘大向XX县人民检察院预交人民币15万元,小婷向XX县人民检察院预交人民币8万元。
后刘二、小婷、刘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调查,刘二、小婷生产流入市场的减肥产品价款至少1317451元,其中刘大涉案75000元。后三人被依法提起公诉。由于三人生产销售的物品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公诉机关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二、小婷、刘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XX县人民检察院向一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小婷、刘二共同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3174510元。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二、小婷、刘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二、小婷认罪认罚,预交相关款项,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刘二、小婷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小婷、刘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小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刘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刘二、小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3174510元,此款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XX县人民检察院代领后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刘二、刘大向XX县人民检察院预交人民币15万元,用于追缴刘大罚金4万元、支付刘二损害赔偿款11万元。被告人小婷向XX县人民检察院预交人民币8万元,用于支付小婷损害赔偿款8万元。
案件二审:
一审宣判后,刘二、小婷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二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改判驳回XX县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或者判决上诉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他们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销售金额为1317451元的证据不足,1317451元是张某等人进货的价格,并非最终消费者消费的价格;2、本案并未查明有消费者实际消费,公益诉讼起诉人未举证实际消费的人数和产生的损害后果;3、XX县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4、一审法院法律适用过于严苛,损害赔偿数额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对上诉人不公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要求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协会不提起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刘二主张本案适格民事诉讼主体必须是消费者,XX县人民检察院并非本案适格公益诉讼原告,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刘二、小婷主张张某等人并非消费者,一审判决以张某等人进货价款作为赔偿金计算依据错误。经查,刘二、小婷生产的案涉减肥产品,除案发后被扣押、追回的减肥产品之外,其余价值1317451元的减肥产品,张某等人已经售出,最终流入市场,有刘二、小婷的供述、张某等证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且正如XX县人民检察院所述,张某等人对外销售价格远高于其进货价,已流入市场的减肥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远高于1317451元,一审判决以1317451元为标准计算十倍赔偿金并未损害两上诉人的权益,故本院对两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刘二、小婷主张赔偿金额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超过了其承担能力。本案中,刘二、小婷生产、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且刘二、小婷是否有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其免于或者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一审判决支持XX县人民检察院要求两上诉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刘二、小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盐酸西布曲明是一种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曾用于饮食控制和运动不能控制的肥胖症的治疗,但因其会增加罹患严重心脑血管病的风险,早在2010年就已被禁用。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食品药品领域与公众健康利益密切相关,不容半点马虎。意图通过生产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要求的不合格食品、药品来牟利,必将会遭到严厉的惩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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